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17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7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