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考核區分如下: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存保公司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成績。
三、另予考核:指存保公司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合計達六個月者,於年終辦理之考核。
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四、專案考核:指存保公司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存保公司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存保公司應向轉任人員原任職機關(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有關資料合併評定成績。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