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存保公司辦理考核,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存保公司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存保公司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評審會初核外,得逕由存保公司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存保公司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人事評審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