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當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