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當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