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以外之其他法令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得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經移民署查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但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須經機場、港口接受面談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一、來臺地址為金門、馬祖或澎湖。
二、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內政部得限制人數。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