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法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種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限制。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