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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工作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研訂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策或推動及執行相關業務,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處理或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各項交流,對維護國家立場、安全、利益及民眾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服務於政府機關(構)辦理大陸事務或大陸事務民間團體,滿五年以上,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大陸事務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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