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3條 法規: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駐香港或澳門機構,指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