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3條 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