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9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29條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