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條文:第27~29條(共 3 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全文 第27條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第28條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第29條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