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28條 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