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27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