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母法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本條定義的名詞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