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5-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95-2條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