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民事 第52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