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