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
- 第42條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 第44條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第45條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
- 第46條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大陸地區之法人、團…
- 第47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規定。但依行為地之規定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 第48條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
- 第49條關於在大陸地區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 第50條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 第51條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
- 第52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第53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