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3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行政 第13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