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行政 第9-2條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