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信、通航或通商前,得視香港或澳門為第三地。
- 第58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入境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經許可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本條例施行後,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
- 第59條各有關機關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時,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有關…
- 第60條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 第61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62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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