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就入境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經許可事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許可者,本條例施行後,除該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或其他依法應撤銷者外,許可機關不得撤銷其許可或變更許可內容。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