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6條 法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刑事 第4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經許可或認許之法人,其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享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未經許可或認許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就前項權利之享有,以臺灣地區法人在香港或澳門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依臺灣地區法律關於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為告訴或自訴之規定,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