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第2條 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一、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二、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三、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