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5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