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