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出售股份,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證券交易法令,以下列方式出售者:(一)股票上市或上櫃前公開銷售公股。(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公股。(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公股。(四)於海外以出售原股或海外存託憑證銷售公股。(五)其他方式銷售公股。二、依其他法令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或公開出售公股者。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