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6條 法規: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相關法規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為移轉民營,將其全部或一部,改組為公營公司者,得沿用原事業之預算。政府持有前項公營公司股份,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後轉讓,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