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10條 法規: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相關法規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條例領取公保、勞保補償金之從業人員,如再參加各該保險並請領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承保機構依前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應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