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複製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檔案格式及電子儲存媒體耗材費用由機關決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