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攝影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檢查該照片、微縮片、正片、負片或影片之保存現況;有損壞者,應即修復。辦理攝影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配戴棉質或尼龍手套,並避免留下指印或刮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