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