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電子媒體編號及原始檔案處理情形等事項,註記於檔案目錄或提供檢索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