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1條 微縮片應定期查驗,如有變質、損壞,應為適當之修復;無法修復時,應整捲(片)作廢,重行製作;無法製作時,應於檔案目錄註記。微縮母片重行製作時,應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第一項作廢微縮片之銷毀方法,準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