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9條 原始文件經攝製微縮片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微縮片編號、微縮母片保管單位及原始文件處理情形註記於檔案目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