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8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微縮作業紀錄簿冊應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前項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