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微縮片儲存紀錄輸出列印之紙本式複製品,其確認應檢視其內容與微縮片儲存紀錄完全相同後,於首頁蓋用主管單位章戳,並註記「與原件相符」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