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微縮母片製作完成後,應就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逐項查驗;如與規定事項不符或無法補正者,應整捲(片)作廢,另取新片重新拍攝。經查驗合格之微縮母片,應由查驗人員親自於微縮片前後端未曝光部位註記姓名及查驗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