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第17條 法規:檔案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應用 第17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