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