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國家發展委員會
通用目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5條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機密
檔案
目錄,不予彙送公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4條
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
下一條
第6條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其微縮片或其他複製品,亦同。…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稱機密檔案者,指依法規定列為機密等級之檔案。
第3條
(刪除)
第4條
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
第6條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其微縮片或其他複製品,亦同。機密檔案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
第7條
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第8條
機密檔案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或由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第9條
機關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
第10條
前條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借調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經前條第一項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
第11條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前項書面,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
第12條
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第13條
依規定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時,為避免原件損壞,得提供複製品;用畢後,應即歸還。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