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4條 各機關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及保密之義務。借調或調用機關用畢後,應即歸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