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5條 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其已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各機關應配合提供該儲存媒體,以資複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