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母法 第22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本條定義的名詞 適當方式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