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8條 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38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