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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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