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 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 第31條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 第32條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
- 第33條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
- 第34條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
- 第35條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
- 第36條各當事人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分別計算。
- 第37條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前項當事人…
- 第38條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財團…
- 第39條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提起第三十四…
- 第40條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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