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13條 法規:政治檔案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