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9條 法規: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9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